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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75號聲 請 人 沈道邦即宏達電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沈道邦為宏達電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宏達電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宏達電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8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所附股東同意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簿冊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