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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78號聲 請 人 李志仁即利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利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夏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利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