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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黃柏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達律師即三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間解任清算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解任清算人為1,000元,聲請選任清算人為1,000元,合計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