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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82號聲 請 人 鍾燿聲會計師相 對 人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順代 理 人 凃莉雲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鍾燿聲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以一○五年度司字第一○一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應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惟現因故無法完成檢查人之工作,爰請求准予解除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以105年度司字第101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0年1月1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既因故無法完成檢查人之工作,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依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聲請人並表示不申請本案酬勞,併此敘明。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