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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84號聲 請 人 陳慧遊即皇燕養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皇燕養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慧遊為皇燕養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皇燕養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燕公司)之清算人,並展延清算期間至民國107年6月30日,皇燕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分配表及財產清冊等表冊,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提請公司股東會承認通過並決議指派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7年1月2日北院隆民譯106年度司司字第3號函、皇燕公司107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已,未)申報核定通知書、皇燕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皇燕公司資產負債表、皇燕公司財產清冊、皇燕公司損益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等件附卷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