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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90號聲 請 人 楊忠雄相 對 人 富立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忠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楊忠雄為富立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富立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已清算完結為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