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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98號聲 請 人 賴梅絹即奇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奇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是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須聲請法院指定,與股份有限公司應適用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不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奇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奇翼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伊向本院聲請准予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民國107年9月3日北院忠民翔106年度司司字第268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已清算完結,經股東同意指定伊擔任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檢附股東同意書、保存人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及保管清冊等為證,請准予指定簿冊保管人等語。惟查,奇翼公司為有限公司,依首開說明,其簿冊保管人僅須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無須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容有誤會。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