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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01號聲 請 人 倪國維即台灣慧盛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台灣慧盛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倪國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台灣慧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慧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倪國維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倪國維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台灣慧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帳冊憑證清單、帳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60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