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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林宗輝相 對 人 綠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路奎京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清算人應於清算開始及完結時,向法院聲報,否則公司之清算程序尚難認為已終結、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51號、76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民法第550條亦定有明文。公司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為委任關係,董事死亡時,其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即消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已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惟經該院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選定清算人張月娥已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死亡,無法續行執行程序,通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相對人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於98年12月8日予以廢止登記,張月娥經選任為清算人,任期自98年12月8日起至清算完結時止,於101年12月20日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第64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辦理,102年1月9日准予備查,迄今尚未辦理清算完結,相對人於遭廢止登記之前,董事長為張月娥,董事為路奎京、刑及第,惟張月娥已於104年12月29日死亡,刑及第於100年1月20日死亡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核閱屬實,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次查,張月娥既於104年12月29日死亡,且相對人之股東會未再另選清算人,章程亦未有規定,則依上開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550條規定,應由相對人現有唯一董事路奎京以法定清算人之身份繼續完成清算程序,始為合法。相對人既仍有路奎京可為法定清算人,自無另予選任清算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8-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