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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0號聲 請 人 劉雅婷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相 對 人 赫司緹雅國際時尚美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曉玫代 理 人 黃永琛律師複 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世金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5年度司字第92號裁定選派莊世金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惟聲請人現撤回上述案件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以105年度司字第92號裁定,選任莊世金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3年1月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且聲請人已於107年7月2日具狀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顯見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