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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3號聲 請 人 朱上君即上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上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朱上君為上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上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上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熹公司)之清算人,上熹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於107 年

5 月4 日提請股東承認通過,並決議由朱上君為上熹公司各項相關簿冊文件之保管人,且已徵得朱上君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朱上君為上熹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2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4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