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7號聲 請 人 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陳怡勝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