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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9號聲 請 人 黃重凱即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重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啟美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美華公司)已清算完結,經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8日北院忠民翔106 年度司司字第405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黃重凱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徵得其同意,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黃重凱為啟美華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7 年3 月28日北院忠民翔106 年度司司字第405 號函、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405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並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