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45號聲 請 人 李岳霖即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特別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