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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45號聲 請 人 李岳霖即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原為一營業據點遍布全臺之大型連鎖家電零售商,惟近年電商崛起,經營環境丕變,導致相對人公司長期業務不振,面臨嚴重財務虧損,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召開106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經全體股東決議通過公司解散之提案,並決議以同年12月29日為相對人公司最後營業日、同年12月31日為解散日,結束全臺17間分店之營運並解僱全體員工,及選任聲請人為其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就任備查在案。由於相對人公司解散倉促,於結束營運後,不僅須面臨大量員工資遣問題,更有租約爭議、商品庫存、消費者待配送件、商品保固、上下游廠商應收、應付帳款清查及相關訴訟等事務待釐清、處理,聲請人聲報就任清算人後,除於107年1月15日起連續3日於工商時報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外,亦陸續了結相對人公司現務,並於107年7月3日獲准展延清算,其處理情形如下:

⑴員工資遣問題:相對人公司於解散時共解僱88名員工,全體

員工之資遣費(含舊制退休金)、預告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24,679,313元,相對人公司實無足夠現金可供支應,遂依勞工退休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轉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下稱北市勞動局)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於107年3月16日獲北市勞動局准予撥付發放資遣費予全體員工,惟因積欠預告工資部分,性質上僅係普通債權,依法不得優先清償,僅能列入債權登記,導致部分員工無法接受而以未給付預告工資為由,陸續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未來恐衍生後續爭訟,影響清算進度進行。

⑵租約問題:相對人公司於解散時尚有11間分店、2間倉庫之

租賃關係存續中,雖租期均未屆至,惟為避免無意義租金支出耗損公司資產,聲請人除率清算小組盡速將各分店一一清空、點交返還外,亦陸續與各出租人協商、談判,以便順利結清租約,終於107年9月20日完成所有租約終止協議,並結清剩餘款項,除部分列入債權登記外,目前並未衍生額外違約訴訟。

⑶商品庫存問題:除安排配送已售出商品予消費者外,聲請人

亦已彙整相對人公司剩餘之4,460件家電產品庫存,並依照庫存保存情況、商品類別擬定出清銷售計畫,並於107年4月中旬將庫存銷售完畢。

⑷消費者爭議問題:相對人公司前曾發放無使用期限之商品禮

券,供消費者兌換商品使用,於結束營業後已無充足商品可供兌換,僅能依禮券面額撥付等值現金,經聲請人催報債權後,現已有15名持有禮券之消費者向聲請人申報債權,惟實際上仍有多數已發放之禮券在外流通未申報。此外,相對人公司銷售之家電產品多有提供優於原廠之延長保固服務,惟相對人公司解散後已無提供保固服務之人力與設備,現已無從繼續履行,造成大量消費者不滿,紛紛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聲請人雖已說明保固服務均屬免費提供,並未向消費者收取額外費用,未來仍可能衍生後續消費訴訟,影響清算進度進行。

⑸資產清查與收取債權:於清算程序中,聲請人已陸續清查相

對人公司資產,並造具解散時之資產負債表、106年度損益表及財產目錄,並經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就存貨與資產清查部分,聲請人除將已售出之商品配送完畢外,亦於107年4月中旬將庫存銷售完畢。惟資產部分,現仍有廠商獎勵金、退貨款項、退稅款、押金、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及相關訴訟賠償款等應收款項仍未收回,仍待催收清查。

⑹相關訴訟:自聲請人就任後,已陸續結案共14件訴訟案件,

目前尚有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案件、107年度重訴字第230號案件繫屬中,並已有債權人提起支付命令確定,惟考量現尚有多筆應收款項未收取,仍有額外提起訴訟加以實現之必要,且各債權人亦隨時有向相對人公司起訴之可能。⑺債權申報與審查問題:本案債權申報期間業於107年4月16日

屆滿,共計有108名債權人完成申報,惟因部分相對人公司已知之債權人並未申報,聲請人亦已依法列入債權登記,經實際清查,包含已知債權人在內,相對人公司應有264名債權人,其組成員分別為行政機關1名、出租人3名、往來廠商154名、關係企業3名、消費者15名、員工86名,共計申報債權金額高達181,933,542元,惟經聲請人初步審查,有爭議之債權共110筆,聲請人雖已試圖與各債權人協商債權數額,然債權差異數共計仍高達43,990,829元,待將審查結果通知各債權人後,恐衍生大量確認訴訟,且更將導致各債權人爭先恐後取得執行名義,致影響清算進度之進行,難以完結清算程序。

(二)自前述過程可知,本案債權債務關係複雜,相對人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惟債權審查結果落差甚大,倘繼續依普通清算程序,利害關係人為保全自身債權恐將紛紛起訴,徒然耗費大量人力時間費用爭執債權數額,而耗損相對人公司僅存資產,並浪費司法資源,應認本件清算程序已發生顯著障礙,而有改採特別清算程序之必要;若能透過特別清算程序,由公正第三方之法院介入召開債權人會議,可有效透過相互協商、讓步之方式確立債權數額,節省司法資源及避免清算程序延宕造成相對人公司資產耗損;相對人公司雖有高額負債,但因其債權數額存有爭議待釐清,現階段尚不宜逕採破產程序,且破產程序勢將耗費過多時間勞費,降低全體債權人受償比例,亦應藉特別清算程序取代破產程序;此外,本案多數債權均集中於相對人公司之關係企業所有,經統計相對人公司關係企業所申報之債權數額共計129,035,182元,佔全體申報債權總額之70%(計算式:129,035,182元÷181,833,542元≒70.9%),其中最大債權人為其控制母公司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憶聲公司),其申報之債權數額為97,530,580元,達全體申報債權總額之51%(計算式:

94,530,580元÷181,933,542元≒51.9%),而憶聲公司等關係企業均有高度意願透過特別清算程序避免本件清算程序因債權數額之爭議而延宕,及破產程序之時間人力等程序勞費,又因本件相對人公司資產相對單純,無須透過不動產換價程序分配資產,倘准許本件特別清算之聲請,應可合理預測透過關係企業之配合,顯有極高機率通過公司法第350條債權人會議協定之可決,且得有效整合各債權人之意見,並藉由加速程序進行之誘因,消弭各債權人間數額之爭議,而達到迅速完結清算程序之目的。為此,依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令相對人公司開始特別清算。

二、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公司法第3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係指已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事務,但發生諸如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致普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困難或勢必頗費時日,若改採特別清算程序,即可避免上述困難之場合而言。申言之,由於特別清算得以利用債權人會議之召集對公司債權人為集體之處理,並得經一定數額之債權人同意,依協定為清算,因此如採特別清算,則清算事務即能圓滿、容易地進行時,即為特別清算開始之原因。再按清算中公司之特別清算制度,係因公司財產狀況欠佳致生其必要的特別程序,然該特別清算之結果,其可預期的是公司債權人亦將難以獲得十足之清償,但為避免繁複費時的破產程序,由債權人會議同意為相互讓步之條件,得以其協定,作為終結清算程序之方式(見廖大穎,公司法原論,增訂第七版,第460 頁)。又債權人會議之構成員,係由已經申報債權及為特別清算人所明知債權之普通債權人所組成,並不包括依法得行使優先受償權或別除權之債權人(公司法第341 條第2 項、第4 項規定意旨參照),而協定之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340 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在此限;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348 條、第3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公司法第8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相對人公司於106年12月2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於106年12月31日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聲請人於106年12月31日同意就任後,於107年1月8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於107年4月23日以107年度司司字第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而清算人就任後,以連續3日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日期於107年4月17日截止,並完成就任清算人後之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造具,送監察人審查完畢,於107年4月18日經相對人公司107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承認,因聲請人不能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經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情,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106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表、本院107年4月23日准予備查函、本院107年7月3日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函、相對人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相對人公司107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等件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二)清算人就任後,雖尚未完結清算,並經本院准予展延清算,然觀諸清算人所提出相對人公司債權審查結果簡表、債權申報彙總暨審查結果(見本院卷第19至27頁),其上記載債權人計有267人、申報及已知債權金額合計181,933,542元、審查結果合計137,942,713元,兩者差異合計43,990,829元。

是相對人公司債權人及債權金額固屬眾多,惟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達110,000,000 元,有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所附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可稽,且相對人公司原為一營業據點遍布全台之大型連鎖家電零售商,全台共有17間分店,此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其可能發生之債權債務關係本較一般公司複雜,聲請人亦未釋明相對人公司與債權人之債權債務關係究竟如何複雜繁瑣致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之情事,是以相對人公司資本額及經營規模,清算人於執行清算時固須耗費較多心力、時間,惟此乃其營運本質上必然產生之結果,要難執此逕認其因債權人人數較多或債權債務關係極為繁瑣致清算上發生顯著障礙之程度。又清算人主張申報及已知債權金額合計181,933,542元,經其初步審查結果應為137,942,713元,有爭議之債權共110筆,兩者差異達43,990,829元,待將審查結果通知各債權人後,恐衍生大量確認訴訟,難以完結清算程序云云。然未經清算人審核承認之債權人或債權金額,自應儘速訴諸法律途徑以釐清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此亦屬債權人訴訟權之體現,尚不得以眾多債權人將來可能對相對人公司提起相關訴訟,即認其普通清算程序發生顯著障礙,況本件縱改採特別清算程序,仍無從避免未經清算人審認之債權,其債權人為釐清與相對人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而採取相關訴訟途徑以資救濟之情形,實無從藉由特別清算程序消弭將來可能衍生之訴訟。復酌以特別清算程序中協定之可決,端賴由普通債權人組成之債權人會議之召開與表決,惟相對人公司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申報與清算人之審認間既存有43,990,829元之歧異,猶待相關訴訟程序以確定其債權是否存在及債權額之多寡,則相對人能否迅速透過債權人會議之召開,並獲得協定之可決,作為終結本件清算程序之方式以達特別清算制度之目的,更非無疑。

四、從而,聲請人未能就相對人清算之實行已發生顯著障礙,負釋明之責,則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公司開始特別清算,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案由:特別清算
裁判日期: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