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02號聲 請 人 王壽祿即仲信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壽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仲信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仲信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王壽祿主張仲信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及各項簿冊等文件等件呈送在案。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王壽祿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壽祿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司司字第54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