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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05號聲 請 人 高主民即開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開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薏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開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開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開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呈送在案,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董事會議同意選任黃薏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薏臻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帳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暨身分證、簿冊清單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