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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10號聲 請 人 董麗貞即工國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工國投資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是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須聲請法院指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工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工國公司)因股東無意繼續經營,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並以107年3月5日北院忠民溫107年度司司字第11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107年5月28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同意書、願任同意書、國民身分證、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請准予備查等語。惟查:工國公司為有限公司,依首開說明,其簿冊保管人僅須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無須聲請法院指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