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17號聲 請 人 劉榮濤即源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源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源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茂松為源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源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源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收支表、清算申報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徵得股東會決議同意由陳茂松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簿冊保管清單、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321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