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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28號聲 請 人 程俊偉即雅妮絲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雅妮絲比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程俊偉(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三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雅妮絲比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雅妮絲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

7 年6 月30日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唯一法人股東於107 年7 月25日承認通過,並徵得程俊偉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程俊偉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期間財務報表等表冊之股東同意書(SHAREHOLDER AGREEMENT )、保管人同意書、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57號案件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