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6號聲 請 人 近藤和美即台灣近藤劍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台灣近藤劍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近藤和美為台灣近藤劍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近藤劍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相對人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已清算完結為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並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9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