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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林再林即風土初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再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風土初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風土初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提請公司董事會承認通過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林再林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會決議認證書、簿冊保存人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390 號全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