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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錢勤德即全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徐志榮為全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全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全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徐志榮(年籍詳卷以保個資)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徐志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已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