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2號聲 請 人 NORMA KUNTZ即偉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偉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翠萍為偉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偉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偉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懋公司)之清算人,偉懋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復於105年11 月22日提請股東承認通過上開表冊,並指派黃翠萍為偉懋公司各項相關簿冊文件之保管人,亦有徵得黃翠萍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黃翠萍為偉懋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東同意書、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10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13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