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7號聲 請 人 周陽
江敏相 對 人 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