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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1號聲 請 人 OLIVER CARL ARCHER即全亞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全亞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全亞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全亞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亞奧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呈送在案,經全亞奧公司唯一股東英商DIGIPOS STORE SOLU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指派OLIVER CARL ARCHER為該公司清算人,及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全亞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文件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司字第22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聲請人所提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同意書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查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