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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3號聲 請 人 蘇文龍即和標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和標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蘇文龍為和標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和標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和標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相對人公司清算期間內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明細表及各項簿冊等文件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蘇文龍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各項簿冊清單明細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 年度司司字第34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