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70號聲 請 人 鄒雪娥即長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長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鄒雪娥為長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長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長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呈送在案,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鄒雪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鄒雪娥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簿冊明細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司司字第42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查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