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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80號聲 請 人 蓋保羅即宇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相 對 人 宇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宇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宇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宇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宇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宇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蓋保羅)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證明書、保存簿冊明細表、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宇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36 號全卷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