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81號聲 請 人 胡明子即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王雅嫻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為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相對人公司並已於民國107年6月7日經唯一法人股東美商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Asia)Inc.同意指定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復提出單一股東法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2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