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94號聲 請 人 張協建即創夢市集股權群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代 理 人 鍾瑞五會計師相 對 人 創夢市集股權群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協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協建為創夢市集股權群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創夢市集股權群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創夢市集股權群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報告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及各項簿冊等文件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張協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司司字第9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