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98號聲 請 人 近藤彰彥即台灣廣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台灣廣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近藤彰彥(日本國護照號碼:M00000000)為台灣廣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廣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6年1月5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清算期間內損益表及剩餘財產分派表各1份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均經監察人審查承認通過。並由全體股東同意通過,選任近藤彰彥為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近藤彰彥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保存簿冊文件一覽表及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3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