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原 告 范慶義訴訟代理人 朱映儒律師
吳騏璋律師被 告 徐誠鍾(原名林徐誠鍾)被 告 林惠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回復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3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107年10月13日前補正下列事項:㈠原告所得據以主張被告等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之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法律依據為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