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39號再審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松澤、國防路陸軍司令部、國防部軍備局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惟再審原告就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33號再審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未於聲明中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之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此部分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