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2號原 告 陳宗義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65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4,730元(減縮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之1/2,應徵3,030元,扣除已繳1,765元後,尚應補繳1,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