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0號上 訴 人 范景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