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0號原 告 范景銓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黃羽均
黃忠誠林佳玫陳金泉律師葛百鈴律師李瑞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董兆勤」之記載,應更正為「童兆勤」。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