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62號原 告 盧筱雯
蘇子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本件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新臺幣(下同)132,780元(盧筱雯)、108,313元及生育補助費差額15,600元(蘇子儀),並提繳勞工退休金74,217元、80,937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411,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惟請求給付工資合計241,093元部分,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1,325元(2,650元÷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95元(4,520元-1,3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9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