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3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訴字第321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訴訟代理人 蔡嘉柔

劉文萱被 告 葉瓊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勞保補償金分期攤還契約(系爭攤還契約)第6 條合意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為原告所屬臺北菸廠員工,因自願參加專案精簡人員計畫,於民國89年間辦理優惠資遣離職。由於被告當時參加勞保年資尚不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要件,被告遂依臺灣省政府所屬臺灣菸酒公賣局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之規定,出具專案精簡離退人員尚不符請領老年給付保險事項切結書,聲請發給保險損失補償金,並保證日後依法再參加同一保險領取老年給付時,即自動向原告無息繳回原領取之補償金,其所領老年給付金額較原本償金低時,則繳回與所領老年給付同額之補償金,被告因此自原告處領取補償金新臺幣(下同)102 萬2300元。嗣原告接獲勞保局發函通知,被告於102 年12月間,以其保險年資請領老年給付,每月得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為1 萬3006元,旋即依前揭要點、切結書等,通知被告辦理繳回補償金事宜,兩造因此簽訂系爭攤還契約,約定自103 年2月1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於每月6日前最低繳款6000元,第120期繳清剩餘金額;然如有遲延還款之情事,被告喪失分期攤還之期限利益,分期債務一次到期。詎被告僅繳款至106 年3月7日即未再依約清償,經原告發函催告仍未獲置理,是依前揭約定,被告已喪失分期利益,系爭分期債務全部到期,結算後尚有79萬4300元未經清償,為此,爰依系爭攤還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省政府所屬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切結書、專案精簡離退人原領取公、勞保補償金領據、勞工保險局103 年1月9日保給老字第10360010560號函、系爭攤還契約、107 年1月11日臺菸酒北菸人字第1070000183號函、107 年4月3日臺菸酒北菸人字第1070001216號函等件在卷為憑,核屬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系爭攤還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款項,為無確定期限、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9萬4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0月6日起(見本院107年度北司勞調字第125號卷第1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為法之所許。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攤還契約,請求被告給付79萬4300元,及自107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