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原 告 范姜賀嵩被 告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葉俊榮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法定代理人 蘇惠貞被 告 國立政治大學法定代理人 周行一被 告 國立中央大學法定代理人 周景揚上列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民國107 年6 月13日107 年度國抗字第23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確定,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820 元,惟原告已繳納3 萬5,155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溢繳1 萬6,335 元(計算式:3 萬5,155 -1 萬8,820 =1 萬6,335 ),是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