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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國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37號上 訴 人 涂順裕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榮興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葉梓銓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2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