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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簡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簡字第11號原 告 王雲紀被 告 趙一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被告之岳父,原告將女兒嫁給被告,豈料,被告於民國107 年5月6日晚間,於酒後將其女兒過肩摔,造成其女兒受傷,事後被告沒來向原告道歉,原告決定追收聘金新台幣(下同)30萬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利息。

三、本件原告起訴被告請求返還聘金,原告並未敘明其以自己名義請求之法律上依據,而原告女兒並已成年,亦無法定代理之問題,經本院闡明後,原告仍未為請求基礎之陳明,自不合法,況經本院審酌結果,聘金之交付於民法上可能為贈與契約,亦可能為其他法律關係,情況多端,非可一概而論,原告並未敘明兩造間有何法律關係存在,亦未表明其意思表示真意,經本院闡明後仍然無著,從而,本件原告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