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簡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簡字第9號原 告 莊蕙佳訴訟代理人 廖培峰被 告 賴睿騰(原名賴得志)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 107年度司執字第8908號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415號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以原告未依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63號裁定給付扶養費,

積欠被告251586元及執行費2012元,共計253598元,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原告所有財產,由本院以 107年度司執字第8908號執行事件受理,並囑託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7年度司執助字第415號執行在案,已經清償17286元,是原告尚欠被告236330元。

㈡惟被告尚積欠原告:⑴104年8月1日起至106年11月15日止共

28個月之扶養費347480元及執行費2780元共350260元。嗣經原告聲請對被告強制執行後,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 106年度司執助字第1686號對被告之薪資執行,被告已清償127987元;⑵106年12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共積欠8個月之扶養費共計99280元。是上述⑴⑵合計,被告尚欠原告321553元。

㈢兩造互負債權債務,經抵銷後被告尚欠原告 85223元等語,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於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更改、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行使撤銷權、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解契約之成立或類此之情形,先予敘明。

㈡原告主張兩造因給付子女扶養費事件,於104年7月20日在台

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成立和解,且對於積欠被告扶養費用共251586元及執行費2012元,共計253598元,嗣經被告聲請強制執行,經高雄地院以107年司執助字第415號執行後,已經清償17286元(計算式:7333+2602+7333=17286),尚欠被告236330元(計算式:000000-00000=236330)等情固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查:被告應按台中地院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67號、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63號和解筆錄所載,自 104年8月1日起至子女成年日止,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扶養費 12410元。然被告未依約給付扶養費,積欠原告:⑴104年8月1日起至106年11月15日止共28個月之扶養費347480元及執行費2780元共350260元。嗣經原告聲請對被告強制執行後,經新竹地院以 106年度司執助字第1686號對被告之薪資執行,被告清償127987元(計算式:49636+20089+18853+15508+17759+6142=127987),被告尚欠原告 22227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222273)。⑵106年12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共積欠8個月之扶養費共計99280元。上述⑴⑵合計321553元;兩造互負債務,經折抵後,被告尚欠原告8522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85223),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系爭和解筆錄、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107年2月13日函文影本、原證二強制執行一覽表、原告薪資明細及其所有存摺明細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則未到庭陳述或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