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 告 林賢聖
林賢明林賢淑上列原告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合法之訴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依訴之聲明所示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原告3 人合計之繼承利益依法應繳納之一審裁判費。
併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為何(原告三人分別為三子、次女及長女,被告為次子,其餘繼承人存歿或其他情形並未說明),並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各繼承人對遺產權利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