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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 告 林賢聖

林賢明林賢淑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特留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196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