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 告 林賢聖
林賢明林賢淑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特留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196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