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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 告 林賢聖

林賢明林賢淑被 告 林賢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