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 告 林賢聖
林賢明林賢淑被 告 林賢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