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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聲 請 人 樊德申

樊德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陳緯諴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樊君泰等人請求分割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8,018元應返還聲請人。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分割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2,684元,應徵收訴訟費用19,117元,聲請人繳納訴訟費用37,135元,有卷附本院107年11月6日107年民審字第0000043374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可據,本院溢收18,018元,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分割提存物事件溢收之訴訟費用18,018元,依法有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9-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