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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原 告 許雅棠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瑛玿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六十三萬九千五百八十三元(詳如計算書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七千一百三十六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13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捷音計算書: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遺產中之房地(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依不動產交易實價平均為12.5(萬/平方公尺),系爭房屋之面積為126.7平方公尺,總額為158,375,00元,原告請求返還特留分1/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639,583元(00000000元÷6=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