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8號原 告 李景晶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被 告 李宗憲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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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特留分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