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8號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原 告 李景晶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原 告 李景儒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被 告 李宗憲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瀅芝律師
鄧瑀萱律師被 告 李宗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37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因該事件業經裁判確定,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區衿綾